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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超义与被告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超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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