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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苏州**限公司与苏州新**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环吴*(苏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爱**司一审诉称:2014年10月13日,爱**司与新**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爱**司向新**公司采购各种型号的水泵8台,价款合计55800元,交货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前,逾期交货超过30天以上的,爱**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新**公司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爱**司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新**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的第5、第6两款型号的水泵各一台至今没有交付,经多次催告未果。另外,新**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向爱**司开具发票。爱**司认为,新**公司逾期交货属于违约行为,逾期时间已超过30天以上,因此,根据《采购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约定,爱**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新**公司退还相应的货款以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爱**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新**公司向爱**司退还货款9829元;3、新**公司向爱**司支付违约金1116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爱**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解除《采购合同》中第5、6项未交付的水泵部分的合同。后爱**司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新**公司承担退货责任,将交付给爱**司的采购合同约定的第5、6项两款型号的两台水泵自行取回;2、新**公司向爱**司退还货款9829元;3、新**公司向爱**司支付违约金11160元;4、新**公司开具金额为459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公司承担。

爱**司一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付款凭证2份,证明爱**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证据2、采购合同1份,证明爱**司向新**公司采购水泵的事实,其中爱**司所采购的第5项、第6项型号水泵的标准是ISO2037卡箍接口AC380V,新**公司至今未交付爱**司合同约定的该ISO2037卡箍接口的两款水泵;证据3、爱**司负责该项目的人员与对方负责该项目人员朱**在11月20日左右的QQ聊天记录,证明爱**司在发现该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和对方进行了沟通,爱**司人员提到该卡箍接口无法使用;证据4、爱**司工作人员陆新给对方发送的邮件两份,阐述对方提供的水泵不符合约定,对方回复说给他们一周的时间解决该问题,其已经在市场上找寻该款水泵接口,且对方表明其与格兰富进行沟通,该款产品在市场上很难寻找,并且其承认其交付的水泵接口与合同约定的ISO2037卡箍接口不一致,正在寻求帮助解决该问题,但至今未果。

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新**公司对爱**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两项证据均不能证明新**公司交付的第5、6项离心泵不符合合同约定。备注栏的内容仅是一个提示性条款,而非约束性条款,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爱**司向新**公司购买的仅仅为水泵,而非连接水泵的接口,水泵和接口是分离的两项产品。之所以会有备注栏的相关提示性内容,就是为了提示爱**司在自行购买接口时应该买什么样的接口。备注栏中提到详见报价单,新**公司在订立合同前的报价过程中确实存在该报价单,报价单中说明的内容是卡箍接口,最后成文的采购合同是由爱**司确定的,爱**司应当知道新**公司前面所说的仅是卡箍接口,而非ISO2037卡箍接口。对于爱**司所提出的新**公司提交的离心泵不符合该卡箍接口的主张,不能成立。爱**司是新**公司的长期客户,也是格兰富水泵的长期用户,其对格兰富水泵应当使用怎样的接口应当是知晓的,只要配备了与水泵相一致的接口,水泵即可以使用,爱**司却未按照正常情况去配备与水泵相适应的接口,反而要求新**公司提供的名称、规格、型号符合约定的水泵去适应其接口,于*于情于法都是不能接受的;对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聊天记录的内容反映的并非水泵不符合约定,而是新**公司自行购买的卡箍接口没法使用在泵上,在该情况下,新**公司帮助爱**司积极寻找可以使用的卡箍接口,本来解决该问题仅需要爱**司使用相适应的格兰富卡箍接口,但爱**司偏偏要使用ISO2037卡箍接口,其做法其实是本末倒置,其要求金额大的泵产品去适应廉价的接口,是削足适履的行为。

一审被告辩称

新天**司一审辩称:新天**司所供合同项下的第5、第6款水泵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符合参数指标,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质量缺陷,因此要求退货缺乏事实依据。同时,该两款水泵是由于爱**司自身购买的卡箍不符合水泵参数指标的要求,导致不符合的责任在爱**司。另,该两款水泵不影响正常使用,完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所以爱**司要求退货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爱**司主张的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请求,该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范围,因此法院不应予以理涉。对于爱**司要求新天**司承担违约责任,新天**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所以爱**司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新天**司一审为支持其辩称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QQ聊天记录、聊天过程中形成的报价单,证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新天**司在报价单说明栏中按照惯例对应当使用的接口进行了说明;证据2、合同项下第5、6两款产品的相关数据,证明新天**司所供产品的相关数据及要求,爱**司应当按照新天**司的提示来配备相应的接口;证据3、产品外观图示,包括水泵和格**箍接口的图示,证明水泵和接口是单独的产品,新天**司仅向爱**司提供水泵,至于接口应当由爱**司自行购买。同时,新天**司提供的水泵,如果爱**司使用格**箍接口或者其它符合该水泵的接口,并不会发生爱**司所称的水泵不符合接口的问题,让水泵去适应接口显然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

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爱**司对新天**司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爱**司认为仅为双方磋商阶段,且即便新天**司在报价单中提及相关卡箍接口的要求,但在双方最终确立的合同中所确定的是ISO2037卡箍接口,即爱**司对该部件是有特定要求的,新天**司在签订合同时也对此予以确认;对证据2,爱**司认为仅为对方单方面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证据3,爱**司认为水泵与卡箍接口是一个整体,且接口直接导致水泵是否能使用,新天**司在签订合同时称自己可以提供符合ISO2037卡箍接口的水泵,却交付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恰是对方自己报价单上的接口,导致水泵对爱**司来说仅为废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司与新**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爱**司向新**公司采购不同规格型号的格兰富离心泵。2014年10月10日,因爱**司欲向新**公司采购格兰富离心泵,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QQ向爱**司工作人员发送报价单一份。报价单载明:产品包括CR20-2,2台,单价7466元,法兰接口;CM1-4,1台,单价1229元,法兰接口;CRN1-6,1台,单价4458元,卡箍接口;CRN3-9,1台,单价5371元,卡箍接口;CRN15-3,1台,单价10580元,法兰接口;CR10-14,1台,单价12070元,法兰接口;CR5-18,1台,单价7254元,法兰接口;Contra纯化水泵,1台,单价43000元,总金额为98894元。货期3-4个月,详细技术参数参考技术书。合同订立预付30%,其余款到发货。2014年10月13日,爱**司(甲方)与新**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了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共计7项产品,总价55800元。其中第5项为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型号为CRN1-6,1台,单价4458元,备注栏中注明:“详见报价单,ISO2037卡箍接口AC380V。”第6项为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型号为CRN3-9,1台,单价5371元,备注栏中注明:“详见报价单,ISO2037卡箍接口AC380V。”交货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前。合同第三条质量保证期限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第二款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得知通知后2天内作出妥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换货、赔偿等。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每逾期交货一天,承担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发生质量问题后,若乙方不按照约定积极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爱**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11月10日向新**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55800元。2014年11月16日,新**公司向爱**司交付了《采购合同》项下的7项产品。针对新**公司交付的第5项型号为CRN1-6的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第6项型号为CRN3-9的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因该两台离心泵接口无法使用爱**司采购的ISO2037卡箍,爱**司向新**公司提出异议。其余5项产品爱**司确认已经交付完毕。后爱**司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新**公司确认其尚未开具上述《采购合同》项下产品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由爱**司一审提交的付款凭证、采购合同、QQ聊天记录邮件,新**公司一审提供的报价单、技术参数数据、产品外观图示及一审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爱**司与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采购合同》备注栏中载明“详见报价单”,故新**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向爱环发送的报价单是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在《采购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报价单来确定。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新**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新**公司应否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新**公司交付的上述两台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型号。就双方对于离心泵适用接口的约定来讲,原审法院认为,报价单与《采购合同》均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二者就适用的接口约定不一致,则应当以双方后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为准。在《采购合同》备注栏中注明了“ISO2037卡*接口AC380V”,即该离心泵的接口应当能适用ISO2037卡*AC380V。而新**公司交付的两台离心泵不能适用ISO2037卡*AC380V,确实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根据《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发生质量问题后新**公司不积极处理,即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在得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妥善处理,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换货、赔偿等,则爱**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货款。原审法院认为,爱**司在发现新**公司所交付的两台离心泵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后立即通知了新**公司,但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妥善处理。尽管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也积极去寻找相应的卡*,但是直至今日也未能找到,同时也未以换货、减价、赔偿等其他方式处理该项质量瑕疵,故原审法院认为,新**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义务,爱**司有权要求新**公司退货退款。对于爱**司要求新**公司自行取回两台离心泵并退还货款9829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原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中新**公司的瑕疵履行行为程度较轻,爱**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同时考虑到爱**司长期向新**公司采购格兰富品牌各种规格的离心泵,作为该品牌的离心泵相关规格及接口种类和参数均是固定的,爱**司在选购时应当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确认。爱**司在采购中也未向新**公司披露该离心泵系使用在医疗级净化水系统上,必须适用卫生级卡盘,即ISO2037卡*的特殊适用情形。因此就新**公司的瑕疵履行爱**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审法院对于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案涉两台离心泵价款的20%即1965元。关于爱**司要求新**公司开具金额为459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因新**公司确认尚未开具发票,故该诉请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苏州新**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爱环吴*(苏州**限公司退还货款9829元,并自行取回型号为CRN1-6的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1台、型号为CRN3-9的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1台。二、苏州新**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爱环吴*(苏州**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65元。三、苏州新**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爱环吴*(苏州**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459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爱环吴*(苏州**限公司负担215元,由苏州新**技有限公司负担95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新天**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采购合同》第5、6项之后的备注栏中注明的“详见报价单,ISO2037卡箍接口AC380V”系爱**司拟定的,新天**司从未表示过案涉两台水泵的接口符合ISO2037卡箍标准。相反,应当以报价单中的技术参数表作为合同履行的主要技术标准;二、新天**司在爱**司收货后寻找案涉水泵配套卡箍,并非新天**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帮助爱**司解决问题;三、卡箍价值仅几百元,远低于水泵的价值,且案涉水泵的卡箍系由爱**司自行采购,爱**司以无法采购到对应卡箍配件要求退货不合情理;四、爱**司从未向新天**司披露需要采购的水泵用于医疗级净化水系统上,必须使用ISO2037卡箍,且爱**司采购的案涉水泵系CRN系列,本身也非卫生级水泵,故其要求案涉水泵符合ISO2037卡箍标准是错误的,因其自身选型不当导致的后果,应由爱**司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爱**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公司二审答辩称:第一,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所有条款包括备注栏部分有注意、审查义务,且其已对备注栏下方盖章确认,故新**公司称其不知情不可信。第二,新**公司的报价单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水泵的格兰富水泵技术参数表”,其报价单中仅简单提及了“卡*接口”。即便存在新**公司提及的卡*接口要求,但双方在之后的《采购合同》中对具体的卡*型号标准进行了补充确认,即为“卡*接口标准ISO2037”,因此,应以双方之后签订确认的合同为准。第三,收货后爱**司无法买到符合的水泵卡*,继而导致爱**司无法及时向客户供货,这造成的不仅仅是两个卡*的损失。第四,爱**司向客户竞标报价时在报价书中说明ISO2037卡*的格兰富CRN系列水泵使用在医疗级净化水系统上,但在爱**司向新**公司采购时,爱**司无须披露与客户间的交易细节,仅需注明要求标准即可。若新**公司对此有异议,应当在生产前向爱**司提出,而不应作为违约之后的辩解。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新天**司交付的案涉两台水泵是否符合约定?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新**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其与爱**司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就案涉CRN1-6型、CRN3-9型格兰富立式多级离心泵,根据采购合同备注栏中载明的“详见报价单,ISO2037卡箍接口AC380V”内容,结合新**公司在备注栏下方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应视为新**公司对上述交易内容、货物型号均予以了确认,即上述两型号的离心泵应当满足ISO2037卡箍接口标准。而新**公司交付的案涉两台离心泵无法匹配其备注栏中注明的ISO2037卡箍接口,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新**公司就案涉两台设备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认定并无不当。至于新**公司提出应当以其报价单附件中的技术参数表作为合同履行的主要技术标准,爱**司表示其从未收到新**公司发送的作为报价单附件的技术参数表。本院认为对于新**公司提出的该理由,不予采纳。理由有二:一是新**公司虽提供了其发送给爱**司报价单聊天记录截屏,但该截屏并不能反映出报价单及其附件内容,且新**公司亦不能提供、展示该数据资料的原始载体,故新**公司理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即使报价单中确实所附相关技术标准,但报价单及其附件也仅应视为新**公司单方面向爱**司发送的要约,其中的技术标准也仅系新**公司单方认可的,而双方之后订立的采购合同关于案涉设备的技术标准载明为ISO2037卡箍接口,应视为双方对之前的技术参数共同作出的变更及确认,故应当以采购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其次,在新**公司未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货物时,爱**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爱**司要求新**公司退款退货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至于新天**司提出的爱**司采购的案涉水泵系CRN系列,本身非卫生级水泵,故其要求案涉水泵符合ISO2037卡箍标准存在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案涉CRN水泵配置ISO2037卡箍标准系爱**司提出,经新天**司确认的。若新天**司认为案涉水泵符合ISO2037卡箍标准本身存在错误,其应于采购合同签订前提出,相反新天**司盖章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对案涉交易设备所约定的特殊标准,新天**司理应满足。因此,对于新天**司提出的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天**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上诉人苏**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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