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邱*、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邱*、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支付透支款人民币74985.3元及利息、滞纳金(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执行人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支付律师费8465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邱*所抵押的苏E小型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所质押保证金2700元及所生利息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邱*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8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600.5元,由被执行人邱*负担,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江苏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债务累累,邱*所抵押的苏E小型汽车已被查封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55969.31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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