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张*、朱**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朱**、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张*、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698.01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4年12月15日的未还利息人民币1756.6元、滞纳金人民币5862.92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行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本车抵押类)》、《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朱**抵押的苏E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人民币3750元及所生利息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朱**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公告费人民币1060.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488.5元,由被执行人张*、朱**负担,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朱**银行存款4300元,另查明江苏昭**限公司涉案众多,债务累累,朱**名下苏E、苏E汽车,张*、朱**抵押的苏E汽车均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4300元,未执行到位71506.03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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