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常熟分行与常熟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华远紧固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300123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至2014年8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为25432.60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3002050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至2014年8月28日的利息、复*为21338.35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律师费91669元。上述第一、二、三款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双浜村1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双浜村2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19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债务累累,本案抵押资产由苏州**民法院首封,目前正在协调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尚需时日,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3159458.95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