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被告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87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00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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