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许昌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许昌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熟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许昌恒**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有限公司设计费38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737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9892元,由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202元,由许昌恒**有限公司负担96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宾**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明确表示自愿撤销强制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执477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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