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人**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任审判。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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