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高*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上述判决:一、被告章*归还原告高*借款68900元,支付自2015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89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高*负担423元,被告章*负担78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78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届期章*仅付款1万元,余款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对章*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于2016年1月22日提前解除拘留,当日高群、章*及担保人丁*(居民身份证号码)、章**(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章*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群61687元,于2016年1月22日给付15000元(已履行),2016年6月1日给付10000元,2016年8月1日给付10000元,2016年10月1日给付26687元,款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采用转账方式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后转交申请执行人。二、若被执行人章*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各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高群对于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案件作彻底结案,(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30民事判决书视为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章*逾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高群对于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放弃。逾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对61687元及逾期付款期间债务利息合计金额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履行。三、担保人丁*、章**对被执行人章*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含逾期履行后依法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等)作担保,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如被执行人章*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将担保人丁*、章**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担保人、保证人丁*、章**的财产,丁*、章**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自愿接受法院强制力约束。四、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25元,由被执行人章*负担(已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与被执行人章*、担保人丁*、章**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该协议附期限履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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