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徐**、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中磊诉被告徐**、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孙中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中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中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3250元由原告孙中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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