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中磊诉被告徐**、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孙中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中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中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3250元由原告孙中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