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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诉被告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韦*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韦*乙。从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变淡。被告对原告和女儿漠不关心,经常在外赌博,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试图维持婚姻,但被告不知悔改。原告失望透顶,从2015年10月开始从家中搬出,在外租住。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韦*乙,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韦*乙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韦*甲辩称:对于家庭,我是负责的。我的经济收入用于家里建造房屋、装修及日常开支,原告收入都用于原告自身花费及补贴其父母和弟弟。对于女儿,我已经尽到了父亲的责任,一直跟我住。同意离婚的前提是孩子归我,如孩子不归我,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韦*乙。后因被告对家庭缺乏照顾,经常在外赌博,引起原告不满,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与被告分居,在外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被告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其尽到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了孩子、家庭,其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离婚,必须让女儿跟随父亲生活。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在家庭中多尽丈夫、妻子、为人父母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章*与被告韦*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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