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限公司诉被告张*、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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