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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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