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顾**、陈**、顾**、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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