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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