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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彭松柏、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彭**、郑**、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9日以已自行协商与彭**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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