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瑜伽舞馆(以下简称塔尼达舞馆)因与被上诉人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塔尼达舞馆与被上诉人宗*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宗*自愿撤回在原审的起诉,上诉人塔尼达舞馆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宗*作为原审原告在本院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得到了上诉人塔尼达舞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宗*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均由扬州市开发区塔尼达瑜伽舞馆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