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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丁*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沈*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沈*在本院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已得到了丁*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元,沈*负担134元,丁*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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