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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朱**以双方达成和解,南京**限公司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349.5元,上诉人朱**负担34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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