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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