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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