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料加工厂与希尔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市**料加工厂与希尔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希尔盖**有限公司欠淮安市**料加工厂货款55784.2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由希尔盖**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381.70元,本院于2015年04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希尔盖**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数起案件在执行中,目前均未能执结。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向银行作抵押,银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已被本院查封,其银行账户也已被在先的执行案件所冻结(无银行存款)。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法商初字第0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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