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陈**、刘**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刘**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告,上诉人陈**、刘**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