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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莫愁湖办事处与上诉人任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莫愁湖办事处与上诉人任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找双方当事人就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问题进行谈话,双方均明确表示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莫愁湖办事处、上诉人任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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