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友都房地**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仍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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