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金*老年××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吴**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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