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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XLI(李*某),美国国籍。2013年10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婚生子XLI(李*某)擅自带回国内至今,并恶意隔断父子联系。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被告所辩均为谎言。现被告恶意诬陷,摧毁家庭的经济基础,恶意拐带走婚生子并切断一切联系,原、被告之间的信任与感情基础已不复存在,已无和好可能,故自己坚决要求离婚并判令婚生子XLI(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象征性的支付抚养费1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赵某某和原告居住在美国。××××年××月××日,双方在美国生一子XLI(李某某),美国国籍。婚前双方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特别是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因美国的邻居报警,双方均遭到美国警方等组织调查。2013年10月,被告带着双方的婚生子XLI(李某某)及赵某某回国。2014年1月,被告向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14年12月,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秦*初字经213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并无实质性改善,被告带着双方婚生子XLI(李某某)突然下落不明。为此,原告曾于2015年9月11日向秦淮**虹派出所报警,民警拨打被告电话,被告知道是原告在找她,便挂断电话并关机。同年9月15日,原告再次向南京**女联合会求助,妇联接到求助后,请街道和社区帮忙查找,但仍未能找到被告,故原告在第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六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婚后在美国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两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故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文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妇联系统来方接处情况登记表、(2015)秦*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虽为自由恋爱结婚,但在婚后不到两年的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特别是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2014年1月,被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同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并未加强沟通和交流,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特别是被告在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私自带着双方婚生子XLI(李**)突然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并向警方报警和向妇联求助,仍未能找到被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婚生子XLI(李**)年纪尚小,目前与被告一起下落不明,原告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考虑到判决的最终执行,同时,亦考虑到原告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抚养孩子将严重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依据目前现有的实际情况,婚生子XLI(李**)暂时判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享受探视权。考虑到探视权的行使须建立在被告与孩子出现后,故原告可以在被告与孩子出现后,根据实际情况,与被告就婚生子XLI(李**)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和探视权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案诉讼解决。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主张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就财产问题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另案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XLI(李**)暂由被告张*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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