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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百**有限公司与镇江和发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和发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和发金**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1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21”型贝雷片600片,单价为1570元/片,总价款为942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根据被告的工程需要适时调整供货数量,最终以实际供货数量计算,交货期为2014年7月15日前。合同签订后,被告在供货期内共计到原告处提货400片,但仅支付了100000元定金,尚欠价款528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物价款5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

被告镇江和发金**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1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21”型贝雷片600片,单价为1570元/片,总价款为94200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将根据工程需要适时调整供货数量,原告予以配合,最终的结算总价以实际供货数量计算,交货期为2014年7月15日前。合同还约定,货物由被告自提,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100000元,发货周期为1个月,余款于发货后1个月内结清。另外,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7月1日至7月15日,被告共计在原告处提取贝雷片400片,总价款为6280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约给付价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发货清单、收款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价款528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镇江和发金**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百**有限公司价款5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50元,由被告镇江和发金**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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