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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乙与被上诉人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乙与被上诉人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雨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李*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甲系李*乙之子,李*甲的母亲张*与李*乙系夫妻关系,李*乙与前妻另育有一子名李*丙,出生于2004年10月28日。李*甲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张*照顾生活,李*乙因怀疑李*甲非其亲生,加之长期在海外工作,未直接抚养李*甲,但于2015年2月、3月分别向李*甲母亲张*转款20000元、10000元,2015年7月、8月两次向李*甲母亲转款3000元,此外,李*乙名下位于托乐嘉花园的公寓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租金21600元由李*甲的母亲张*收取。李*甲称上述钱款系李*甲母亲与李*乙协商后,用于支付2015年9月之前的抚养费以及偿还李*甲母亲因抚养李*甲产生的债务,与本案诉请无关。李*乙辩称上述钱款即预付的抚养费,同时李*甲母亲收取的租金亦足以维持李*甲的生活,故无须另行支付。

另查明:李*乙现任职于南京中**任公司,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收入共计约290000余元,其中税后工资及奖金162692元,海外补贴127960元。

2015年10月23日,李*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李*乙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收入的20%至30%比例确定。综合考虑李*甲的生活需要、李*乙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每月4800元。关于支付期限,因李*甲的父母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甲的抚养权归属尚不明确,故应以法庭查明的李*甲实际生活情况为准,即自2015年4月起至2016年1月止,此后如李*乙仍不履行抚养义务,李*甲应另行诉讼。关于李*乙2015年9月前向李*甲母亲的转款及李*甲母亲领取的房租,双方并未就钱款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李*乙主张系预付的抚养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李*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甲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共计2400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支付家庭生活开支费用,包含了抚养费,故不需要再支付,一审现在认定的抚养费标准过高,每个月2000元为宜。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甲辩称,从2014年2月到2015年2月之间,李*乙没有支付给其一分钱,这一年由于孩子很小,李*甲母亲没有工作,生活费用5万多均是其向亲戚所借。2015年2月李*甲母亲跟李*乙达成口头约定,2月2日的2万元、3月9日的1万元是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李*乙名下托乐嘉花园房子的租金21600元也用于归还借款,2015年李*乙除了7月、8月支付过总计6000元孩子的生活费之外,李*乙没有支付过其他费用。李*甲体质不好,经常住院门诊,花费很大,一个月2000元的费用不够,其母亲因为照顾孩子上班期间经常迟到、请假,现每个月的收入大约为3000元,李*乙抚养孩子的时间几乎为零。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李*乙名下位于托乐嘉花园的公寓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租金21600元,分两次由李*甲的母亲张*收取,下半年度租金于2015年11月领取。目前,李*乙已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出生医学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南京中**任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认定的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标准是否恰当。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在2015年转帐给被上诉人母亲的3万元及由被上诉人母亲收取的房租21600元系折抵抚养费用,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其给付的费用系专用于子女的抚养,故其要求抵扣抚养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收入的20%至30%比例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的生活需要、上诉人的负担能力、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酌定每月4800元的抚养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乙作为李*甲的父亲,虽长期工作、生活在国外,除支付其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外,更应多关心、体谅被上诉人母亲直接照顾李*甲的艰辛,无论李*乙与李*甲母亲的婚姻是否继续维系,双方都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妥善安排、处理李*甲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事项,使其能够健康成长。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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