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铝**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铝**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铝**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