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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缘酿酒厂与宿迁市洋**有限公司、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原审被告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迁市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宿迁市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宿迁市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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