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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宝妹、被告石*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名叫石*乙。婚前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我时有暴力行为,被告的家人有重男轻女思想,对我也不够关心,导致我与被告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凭票各半负担;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1份。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3、被告写给原告的悔过书。

被告辩称

被告石*甲辩称,对与原告结婚并生一女石*乙的事实无异议,我与原告婚前相处很融洽,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婚后相处很好,原告也能和我父母亲相处,双方家庭关系处的也很好,由于最近一段时间我母亲身体不好,父亲在外打工,我只能每天晚上回家服侍母亲,对原告和小孩不能及时关心,忽视了原告,现在开始我愿意回到原告和孩子身边,好好照顾家庭,给原告和孩子一个温暖的家。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张*与被告石*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一女石*乙。

经本院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而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原告张*与被告石*甲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了女儿石*乙,可见二人有较为稳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的婚生女石*乙目前尚幼,需要二人共同抚养,原告与被告虽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要珍惜夫妻感情,应多从自身查找原因,加强沟通交流,用心改正自身不足之处,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互敬互爱,互谦互让,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与被告石*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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