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王*应给付何**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时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承担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何**2万元,并对余款给付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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