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俞**与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俞**与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应支付俞**工资及利息339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仪商破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限公司对环球造船(扬**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未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4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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