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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正权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正权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毛正权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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