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汪**、惠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葛**与汪**、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速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汪**、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5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1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汪阿生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水韵华庭2幢甲单元301室的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拍卖,现拍卖已成交,并将拍卖款项分配完毕,申请人分配到41626元。现被执行人已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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