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王**应给付刘*借款本息等4614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仪征市真州解放西路188号A幢702室160.86㎡的房屋(已抵押给金融机构及个人,抵押债权公示额为760000元),因该房产涉及抵押及共有问题,暂无法处置。本院在金融、车辆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工作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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