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司溧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原审被告李*、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溧水支行正在协商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54元,减半收取13227元,由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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