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有限公司江北园区支行与被执行王**、杨**、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