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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练文红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练文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练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截至2014年5月1日的透支款人民币19777.63元,自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944元,由被执行人练文红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721.63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练文红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常福新村别墅区107幢103室,有抵押有查封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练文红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上述财产申请人均不要求法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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