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廖作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廖**、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廖**、林**归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104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24079.05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廖**、林**支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4872元;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廖**、林**所抵押的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12、117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5元,由廖**、林**负担。因廖**、林**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工商**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作法、林**所有的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12、117房地产[系本案抵押物,熟房权证董*字第10000787、10000788号、建筑面积127.86平方米,常董国用(2010)第122号、出让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21.35平方米;熟房权证董*字第10000820、10000821号、建筑面积90.26平方米,常董国用(2010)第127号、出让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15.07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详见江苏博文**评估有限公司苏博房估字(2014)第370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07.66万元。评估费7735元由中国工商**常熟支行预交。之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廖作法、林**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71万元。流拍后,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拍卖财产,并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

另查明,廖作法、林**所有的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12、117房地产系本案抵押物,于2013年1月8日登记设立。2013年7月16日,本院以(2013)熟商初字第07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地产。之后,又被本院(2013)熟民初字第0606号、(2014)熟执字第01787号案件,苏州**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1200-1号案件查封。由于该处房地产系本案的抵押物,且由本院首封,因此由本院在本案中启动评估、拍卖。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又查明,廖作法、林**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二十余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本院在招商银**常熟支行与廖作法、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了其所有并抵押给该行的常熟市虞山镇元和路368号22幢22-3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廖作法、林**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作法、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廖作法、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廖作法、林**所有的上述房地产已经拍卖,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拍卖财产,本院应当裁定上述房地产归其所有。根据规定,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效力消灭。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案抵债房地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属被执行人廖作法、林**所有的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12、117房地产作价71万元归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所有,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可凭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

二、本院及其他法院对上述房地产所采取查封措施的效力消灭。

三、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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