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卢**、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卢**、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卢**、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99005.42元,利息人民币40627.08元(计算至2013年6月21日),合计人民币2839632.5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2.5%后再加收50%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卢**、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66893元。三、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卢**、陈**所有的抵押物江苏省常熟市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1037、1176、1177、1178、1179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卢**、陈**在本案中的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6元,合计人民币37216.6元,由卢**、陈**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卢**、陈**所有的抵押物江苏省常熟市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1037、1176、1177、1178、1179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抵押物以第三次流拍底价抵债)计人民币17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243742.1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第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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