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倪**、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倪**、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一、倪**、金**归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8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的利息10876.92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倪**、金**支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8081元。三、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倪**、金**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13、122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0元,由倪**、金**负担。因倪**、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13、122室房屋为本案债务设立了抵押,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后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向本院表示愿意以三拍保留价113室30万元,122室20万元共计50万元抵债。至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5417.92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愿意以为本案设立抵押的房屋折价50万元抵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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