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张**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张**结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至2015年5月1日的透支款人民币202989.86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2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上述款项于2015年6月13日前支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72.5元,由被执行人张**负担,并于2015年6月1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返还。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5162.36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