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张**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张**于2015年6月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15年5月20日的透支额116113.29元,支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由被执行人张**负担,于2015年6月14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320室、常**贸*世纪中心-创富世纪5幢3009室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已被本院查封,本案中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苏E×××××五菱汽车目前查找不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117470.2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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