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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