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叶**、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常熟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340万元,利息41606.48元(截至2013年11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常熟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8432元。三、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常熟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熟市新港镇港南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1幢、2幢房屋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叶**、金*对常熟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9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585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叶**、金*对常熟市**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常熟市**有限公司、叶**、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衣有限公司、叶**、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为此,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的802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二处房产(权证号: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3000769、13000768号)的裁定。2014年12月30日,案外人苏州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193433-3)以最高价人民币3384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二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3346174元。但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的802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二处房产(权证号: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3000769、13000768号)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得款3346174元。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复议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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