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林**、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1万元,利息人民币5880.75元,合计人民币915880.75元(截至2013年11月21日),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林**、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7497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指定帐号,或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中国工**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林**、杨**所有的座落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07、114房屋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82元由林**、杨**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熟执字第01108号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杨**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07室、114室房屋二套、被执行人林**、倪**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201室房屋一套采取了网上司法拍卖措施,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人民币25万元、30万元、117万元,之后本院(2014)熟执字第01016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同意分别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5万元、30万元接受常熟市董*镇星晨路6号董*农贸市场1幢107室、114室房屋以折抵该案部分款项。对于本案余款人民币400059.75元、支付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除上述拍卖财产外,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00059.75元、支付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抵债的和暂无法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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