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张**、毛**、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毛**、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张**、毛**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7212.51元及计算至2014年1月2日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3200.49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二、被执行人张**、毛**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5569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张**、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毛**、张**抵押的常熟中南世纪城A1幢2501室房屋所得价款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4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476.4元,由被执行人张**、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02458.4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2045.4元,尔后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毛**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9814.26元,从2015年3月11日开始按原贷款合同履行,直至付清为止。二、如果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不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259814.26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三、执行费44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支付协议,但鉴于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259814.2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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