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常熟支行与江苏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张**、徐**、邵**、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9994105.72元,并支付至2014年2月20日止的利息152693.2元;并承担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含罚息、复*)。二、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65005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仕服饰厂对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执行人张**、徐**对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执行人邵**、叶**对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3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3元,合计诉讼费89957.3元,由被执行人**播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张**、徐**、邵**、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01761.22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执行中执行到位382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1号1幢,苏州**法院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名下有二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干路2号2幢和莫城言里村,被执行人邵**、叶**名下有八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31幢、海虞南路蓝天家园3幢101及201、国际汽配城D2幢13、14、207、307、信一广场26幢616,由于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天**有限公司、叶**、邵**名下各有二辆汽车,被执行人张**名下有四辆汽车,上述汽车均已查封,但均查找无着,上述财产均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10463561.2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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